常有人問起「業主立案法團」、「業主委員會」及「管理委員會」三者差異,其中一個主要分別,在於業主立案法團(法團,Owners’ Corporations)是擁有 「 法人身份 」 (Legal entity)的組織。業主立案法團由業主組成,作為業主的你,當然要知清楚法團可行使的法定權利和義務。下文為你詳細講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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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團的角色
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規定而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,具訴訟權力。
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,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,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、權力、 特權和職責,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。
法團與業主委員會之別
有市民會將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混淆。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,僅屬諮詢性質,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,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,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。
部分大廈只有業委會,沒有法團,如對物管運作起疑,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入稟起訴物管。
相反,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其中一項程序是委任管理委員會, 管委會除了擁有業委會的一切職能、權力及職責,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,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。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,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。
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
一個屋苑、一棟大廈內業主眾多,各持不同意見,難以全體對大廈管理的繁瑣事情作出一致決定。成立法團能有效地管理大廈,由法團代表業主決定和監察大廈的維修、清潔、保安、消防安全、人員僱用、投購保險等事宜,以減低意見分歧。
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,認為有需要問責、睇數簿,甚至索償,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,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,甚至入稟起訴物管。
另外,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,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。相反,如大廈只得業委會,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,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,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。
法團的職務與權力
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,任何議決都要經過管理委員會。管委會成員由業主大會投票選出,負責決策恆常大廈管理事務,於重要事項如聘用物業管理公司、核數師、大廈維修工程招標等提供建議方案,再於法團業主大會中投票表決。
若法團主席繞過管委會作決定,即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,或須承擔法律責任。
法團主席
- -即管委會主席
- -須為大廈單位註冊業主
- -主持法團及管委會會議
- -處理大廈管理及行政事宜
- -應業主要求,召開法團業主大會
- -代表法團處理對外事務
法團副主席
- -副主席一職視乎大廈公契是否列有此職位
- -須為大廈單位註冊業主
- -協助主席執行法團工作
- -如主席缺席,則代替主席主持法團及管委會會議
管委會秘書
- -如公契無載有職位,則無須為大廈單位註冊業主
- -安排一切開會前的通知及制訂議程
- -擬備及保存每次會議紀錄
- -設置業主登記冊,審核有關授權書,確保會議時有足夠 的法定人數出席
- -向土地註冊處呈報變更登記資料
- -把每次會議紀錄張貼於大廈的當眼處
- -接收退職的管理委員所保管的法團文件、紀錄、帳項及屬於法團的任何動產
管委會司庫
- -如公契無載有職位,則無須為大廈單位註冊業主
- -製備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
- -監管零用開支
- -妥善保管入帳紀錄,以便核數師核算及供業主查閱
- -擬具來年收支預算供法團周年大會討論
- -定期張貼收支帳目於大廈當眼處
- -離任時移交一切管理帳目予秘書或管理委員會
若公契指明,法團亦可設立其他職位。
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
- 1. 由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5% 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為召集人,召開業主會議。
- 2. 召集人向全體業主發出最少 14 日的會議通知,並於大廈當眼處展示通知,以及刊登於一份認可報章。通知須列明開會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成立管委會、委任主席、秘書及司庫等職務的決議案。
- 3. 會議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一成。會議中,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%或以上的業主支持,每業權份數為一票,支持票須超過一半,方能通過成立法團,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。
- 4.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,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。
- 5. 法團須於會議結束後 28 日內向土地註冊處申請註冊為法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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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法團委員是否受薪?
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規定,法團委員僅可收取象徵性津貼。每位委員每月津貼介乎 $600 – $1,000, 視乎大廈物業伙數而定。
作為業主,應如何監查法團?
業主應盡力抽空出席業主大會,審閱財務報表, 審查賬簿、收據和發票,要求管委會解釋不合理收支,並出席法團業主周年大會,參與財政討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