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公屋分戶須基於充足理據,通過嚴格審查後才可獲分配另一公屋單位(俗稱分戶),或批准申請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,讓住戶成員分開居住。視乎申請者身份,有不同的審查要求,以確保公共房屋資源不被濫用。如何進行公屋分戶?等千居逐一話你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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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更近
- 房屋署每月公布居二市場成交數據,2024年10月份,成交總數共251宗,較9月份的263宗減少12宗,按月跌4.56%。(2024年11月)
- 房委會新一期居屋2024已於10月尾結束申請,總共收約10.6萬份申請,超額認購約14倍。電腦攪珠亦已完成,頭十個號碼依次為︰20、52、68、24、19、84、06、67、34、09。(2024年12月)
公屋分戶申請流程
- 申請者有值得體恤安置之理由,須向房屋署提出申請
- 分拆戶(及原住戶)再要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
- 待房署確認後,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
公屋分戶申請資格
申請者應屬於以下其中一類公屋租戶:
- 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;或
- 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
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
此類租戶是指過往因受清拆或舊區重建等影響,而被調配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的公屋戶,屬優先處理的分戶申請。
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
此類租戶須要具備值得體恤的理由,即使最終未能符合分戶政策申請資格,房委會或會按其特殊情況,決定是否交由其他政府部門(例如社會福利署)跟進。
申請公屋分戶理由
申請公屋分戶須有充分理據及值得體恤的理由,因分戶政策是房屋資助的一種,當申請者獲分配另一單位,變相延長其他公屋申請人的輪候時間。
事實上,申請公屋分戶的理由,較多情況涉及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不和或暴力。房屋署為防範不幸事件(再次)發生,或會酌情考慮為涉事家庭分戶。例如最近有一宗個案,公屋寓所女事主遭受胞兄性侵,法庭促請社署及房屋署為事主安排分戶。
公屋分戶審查
視乎申請者身份,公屋分戶審查可分為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」及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。
甚麼是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」?
是對申請者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進行審查,為經修訂後的「富戶政策」所用的水平。以最新公屋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為基準,公屋住戶的入息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5 倍,而家庭總資產淨值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100 倍,否則便會被終止租約,須遷出公屋單位。
甚麼是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?
是對申請者的物業權益進行審查,包括是否擁有或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權益;是否已簽訂任何協議購買香港住宅物業;是否持有任何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50% 以上股權等等。
如申請者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,要求編配另一單位的分拆戶須通過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; 如屬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,原住戶和分拆戶均須接受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」及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。
通過審查後
通過審查及批准後,分拆戶可獲兩種選擇:
- 選另一公屋單位;或
- 以綠表資格(有效期一年)申請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,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。
分戶後
若分拆戶獲配另一公屋單位,原住戶和分拆戶須在富戶政策下每 2 年進行一次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,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。
公屋分戶其實是迫於無奈的選擇,不可隨便濫用;同樣地,公屋申請是給予有居住需要的基層市民,如經濟能力超出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,應留意其他資助房屋,或在二手市場搵樓,即上千居物色各區私樓筍盤。
常見問題
離婚可申請公屋分戶嗎?
公屋夫婦租戶在離婚後,單位須更改租住權,通常,沒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須遷離單位。如果在尋找新居所時遇到困難,可選擇申請臨時租住新界公屋單位,或以個人身份申請公屋。
居住環境擠迫可申請公屋分戶嗎?
若因結婚、生育及家庭團聚等原因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,在此情況下應申請房委會轄下的調遷計劃,申請遷往較大單位,而非申請公屋分戶,除非申請者為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,房署會優先處理他們的公屋分戶個案。
現時的調遷計劃包括天倫樂調遷計劃、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、邨內調遷、大型維修或改善計劃的調遷安排等等,詳情可瀏覽房屋署網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