遇上租戶拖欠租金、單位被分租的問題,業主可尋找執達吏幫忙收樓。執達吏是負責執行及傳達法官裁決的官職人員,業主需要採取法律行動,再由法庭頒布收樓令。執達吏收樓程序共有 5 大步驟,下文為您講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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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. 入稟追討欠租
如租戶拖租逾 15 日,業主可入稟追討欠租 / 申請收樓。
入稟前,業主記得確認租約已打釐印,並且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《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》(表格 CR109),通知已將物業出租。
如當初未打釐印,可以補打,但或須繳交 10 倍罰款。如未有呈交 CR109,須事前補交該通知書,並繳付 $310 附加費。差估署收到該通知書後,業主方可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。
根據欠額大小,業主可於下列審裁處 / 法庭作出申索:
2. 提交收樓及追租申請
如果業主決意收回單位及追收欠租,可填寫申請表及收樓令表格,於申索欠租的審裁處 / 法院申請執行令狀。
所需文件
如果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,業主須向審裁登記處提交:
- -身份證
- -已填妥的《申請通知書》(表格 22)
- -已填妥的《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》
- -已打釐印的租約正副本
- -租單存根,或其他證明業權和租約的文件
所需費用
業主此時需繳付執達費用,包括:
- -《申請通知書》費用(限土地審裁處)$235
- -存檔及副本費約 $188
- -其他文件雜費
3. 向租戶發出通知書
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 7 天內,業主要向租戶送達一份副本。業主可以親自、郵寄等方式將副本送達租戶,亦可要求審裁處代為送達。同時,業主須將《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》副本連續 3 天張貼於單位門口(即貼門口紙)。
通知書內一般會列明通融期,即租戶於指定期限內清還租金,業主就不收回單位。貼出 3 天後,業主須於 3 天內向審裁處提交《送達確認書》(表格30)。租戶可於 7 日內作出答辯,如無提出反對,業主可申請於無須審訊下判決。
4. 申請判決書,申請執行收樓令
如租戶不提出反對,業主可申請審裁處批出判決書,後再向審裁處申請發出收樓令狀。收樓令批出約一個星期,業主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收樓令。如果當初未貼門口紙,此時就要補貼《收回物業通告》,連續貼足 3 天,再過 4 個工作天後,回審裁處提交《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》,繼而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。
所需文件
《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》
所需費用
- -《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》費用 $182
- -收樓令狀存檔費
- -執達吏按金,約為 $1500,新界區較貴
- -保安員費用按金,以 8 天服務為上限,可託執達處代安排
無論收樓是否成功,每次所花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,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,收樓後業主可要求取回所剩按金。
5. 上門收樓
申請收樓令後,執達吏一般會於 1 至 2 星期內上門通知租戶遷出。如租戶 7 日後仍未離開,執達吏便會發出《最後遷出通知》,知會租戶收樓日期。
正式收樓當日,業主執達吏會與業主一同上門,如未能開門,隨行的鎖匠會破門而入。如遇到租客反抗,執達吏會代為報警。
所需費用
執達主任會單位內之財物及實產拍照,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為 $40,而整個收樓過程可達 2 – 4 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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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租客在收樓日前突然清還欠租,業主該如何處理?
如租客在在法庭規定收樓期限內,清還所有欠租及業主已付的法律費用,即可繼續租住,但這是對初犯者 (第一次欠租者)提供的寬限。
如收回住宅單位後,仍遺下租客的財物,業主該如何處理?
業主可向法庭申請頒令,要求處置屋內財物,但涉及費用;或另行申請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」,指示執達主任將有關財產變賣,以抵償租金。